誰來愛我,小心愛錯
栢楊曾說:「這個國家不能再愛了,再愛就會把它愛死了。」
我會說:「醫委會,請不要再以這種方法愛護我們了,再愛就會把醫生們都愛死了。」
近日側聞醫委會對成立「專業表現委員會」的興趣死灰復燃,更有專業團體建議為醫生對待病人態度定立準則,並予以監管,違者需要接受「再教育」。
醫生註冊條例賦予醫委會立例管理醫生的權力,但醫委會是否應單憑「愛護醫生,維護專業水平,維護市民健康」等口號,輕言立例?須知道立例必定會對過萬名醫生造成長遠影響,醫委會的決定,究竟有什麼準則?
我認為考慮立例針對、解決一個問題,最少要全通過以下測試:
1. 問題是否存在?
2. 問題是否需要處理?
3. 問題是否需要立例處理?
4. 立例是否能解決問題?
5. 所立法例是否能解決這問題?
6. 所立法例會否干預到其他無須干預的範圍?
現在的所謂「醫生態度問題」,根本連第1及第2項測試都不會通過。查醫委會每年接獲19宗相關投訴,相對一萬名醫生全年(計300天)每天診治50位病人的基數,反映情況絕不嚴重。此外,亦沒有絲毫證據顯示此情況會影響病人健康,或此情況在可見的將來會演變成嚴重問題。
近日友儕間流傳一段文字,略嫌戲謔,亦帶不文,但頗堪玩味。節錄如下:
「本人由本人之二姑媽隔籬屋個女個補習老師口中得知,有醫生從事「叫雞」活動。此舉實有違專業道德,故希望醫學會道德委員會立法跟進,並交由投訴處理委員會執行。
素聞投訴處理委員會大公無私,希望能自此打擊醫生叫雞此嚴重問題,並進一步立法打擊醫生睇(或擁有、持有)鹹報。建議一有投訴,立即召見醫生及其妻女進行調查,一有懷疑,立即登報公開遣責,以進行公審。違者進行思想再教育。」
此建議雖然誇張失實,但卻正好(亦不幸地)反映了輕言立例的謬誤:
1. 一開始,並沒有清楚介定問題所在
2. 筆鋒一轉,所謂問題已被肯定,並展開事在必行的立例內容討論
3. 借題發揮,定立涵蓋廣闊,打擊面廣,定義糢糊的法例
將以上模式,代入現實中,能不感慨嗎?所以,「醫委會,請不要再以這種方法愛護我們了,再愛就會把醫生們都愛死了。」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