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ther old article about patients: Patients' Rights
拜讀蔡堅會長於上一期會訊「會長的話」題目「佢o地想點?」中談及病人態度:「問題的核心是:病人期望我們能夠像家長一樣,當他們六神無主時,能給予他們清晰明確的指引;病人又希望醫生能夠像聖人一樣,不食人間煙火;但在過往十多年來,他們卻已不斷地被灌輸那些病人及消費者權益等概念,並且相信他們和醫生應該有著完全平等的地位:他們有權和醫生談判如何進行治療,有權知道每一個醫療細節及任何可能於治療後出現的後遺症,有權免費享用最先進的醫療科技,卻又無需為自身的健康付出任何代價,如多做運動、戒酒、戒煙或戒濫用藥物等。當他們的身體健康敗壞時,也歸咎是醫生的錯。如果提議一些醫療改革,牽連他們需要作出貢獻時,他們卻又喊打喊殺。」當真是感同身受,當下也來起哄,寫文舒發一下。
病人權益起沿自人權。重要里程包括 1950 年的國際人權公約,和世界衛生組織 1994 年於荷蘭的病人權益聲明。第一個為病人權益立法的國家是芬蘭 (1992 年),第二位則是荷蘭 (1995年)。
另一種提倡和保障病人權益的方法是「病人約章」(Patients' Charter)。法國早於 1975 年已有文件列出病人基本權益。英國則於 1991 年建立「病人約章」。感謝工黨政府於 1998 年發表一份新的約章(The New NHS Charter),其中一項改變是加入了「病人責任」。
香港其中一個病人權益組織:病人權益協會,由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於 1992 年成立。他們認為「經多年推動,病人權益普遍為市民認識及認同,但與先進社會的標準大相逕庭。由於醫護人員與病人關係並不平等、加上醫醫相衛的文化、政府及各醫療機構輕視病人權益,令醫療體系偏離以病人為本的宗旨。市民的知情權、選擇權、私隱權及投訴權未獲充分保障。」他們眼中的「社會實況」是:「政府及醫療機構拒絕立法保障病人權益,病人約章只成口號式條文……」
香港醫院管理局於 1999 年設立「病人約章」,內容列出病人基本權益,也包括一些作為病人的責任。相信這和英國 1998 年的新約章有關。我一向認為英國法律是「醫生最後的堡壘」。相對於美國和澳洲,英國更相信並切實執行醫生專業自主,例如有關專業責任的界定 (The Bolam Standard)。另一例子是有關病人簽署治療同意書前醫生需要披露多少相關資料。英國一向的準則是只需要披露同業認可的手術風險,無需要巨細無遺。美國和澳洲則採納客觀準則:一個尋常病人會想知道甚麼資料以作出決擇,醫生便有責任主動提供。不過,這座最後堡壘也在人權公約和病人權益的導彈攻擊下開始失守。在 (Chester) 一案,法官判詞中明顯以病人權益和醫生責任作判決,採納了和美國相近的準則。
香港醫院管理局「病人約章」中病人的責任包括:
- 向醫生坦陳病情。
- 對已同意採納的醫療程序,與醫護人員充份合作。
- 遵守醫院規則。
- 遵守預約時間。
- 別浪費資源。
我認為應增加一項:病人應「努力去明白」病況與治療選擇。
這項建議源於經驗。你可曾試過,當你努力嘗試逐步向病人分析病況和治療選擇時,他拒絕參與,不會跟隨你的思路,只一臉汒然,語帶不耐煩地說:「咁即係點?」情況就像面對一個自稱懂英文的外傭病人,但任你轉用甚麼用詞,嘗試了解她有否大便出血,她也只是瞪着眼睛,愉快地回答:「耶、耶、耶。」
因為這些病人拒絕明白。他們從沒嘗試踏入西方醫學的門檻,他們的字典裏 (假如他們放字典的位置沒被馬經、波經、周刋或漫畫取代) 沒有機會率、沒有風險;他們要知道實證醫學。因為他們深信這個世界上有一顆藥丸,服後可以排毒美顏。
他們並不是資訊缺乏。因為他們會反駁你,說他那小學畢業、從沒工作經驗的表姨最近參與傳銷的一種法國香熏,才可以使他的哮喘「斷尾」。他還會教導你,他的血色素雖然只有「7 度」,但他不需要做麻煩而且浪費金錢的化驗,因為街角的店員告訴他,坐「遠紅外線櫈」可治好他的貧血症,亦同時治好他的背痛和頑痔。還有,病人會告訴你,他那被流放陽光市的國內女友,在那裏發現一個專治脫髮的隱世神醫。
敢問法官大人,醫生究竟要用甚麼方法,要披露多少相關資料,才可以盡了醫生的責任,並保障了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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