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5, 2003

Today, I receive a letter confirming that I pass the 2nd year LLB exam.

今天和其他醫生午飯時,討論到一位醫生被醫委會裁定專業失德,被停牌一年。
原因是病人投訴醫生進行手術前沒有清楚解釋手術內容和涉及的風險,沒有提供其他非手術治療方法,亦沒有給予病人足夠時間去作出決定。
在坐其中一位醫生有出席該次醫委會聆訊,認為裁決有問題,委員有偏幫病人之嫌。因為陳詞中兩方各執一詞,醫生說已清楚解釋,並已給予足夠時問。病人方面則說是相反情況。
他於是認為情形有疑點存在,而疑點應該歸于被告,所以被告醫生應判無罪。
同桌其他人一同稱是,並轉移話題至醫生所受到的針對和不公平對待。
我沒有作聲。雖然我並不完全認同這次裁決,但卻絕不同意同桌醫生的論點。
除了被告主動認罪外,又有那一次審訊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如果單憑口供存在對立性的所謂疑點便判被告無罪,又怎會有人能被判有罪?
法官或陪審員的任務,就是要找出被告和原告誰比較可信。誰的證供比較合理,誰可以提供其他証人或証物去支持自己的說法。例如:醫生有沒有在病歷上寫下已向病人解釋手術程序?
綜合各方面的論據,再作出判決。所謂疑點歸予被告,是指控方的証據,不能在沒有疑點下支持被告曾犯下被指控的罪狀。而不是單憑被告「一口咬定」自己無罪所構成的所謂「疑點」。
為了這件事,我決定要加快落實對自己許下多年要讀法律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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